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一、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雲林縣暫停受理有關養豬 之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 案件之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公告之限制 : (一)養豬場申請新建及增建環境保護相關設施,未涉及擴大飼養規模。 (二)已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養豬場,改申請畜牧場登記且未涉及擴大 飼養規模。 (三)於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養豬畜牧設施容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