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 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第 3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 4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 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