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執行一般科技計畫,加速農業科技之
研發與運用,解決產業需求及提高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一般科技計畫,指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除產學合作
及依產業創新條例辦理之科技專案、業界參與等計畫外之科技計畫。
前項計畫之補助,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項
下支應。
三、一般科技計畫之補助,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其相關資訊應公開於本
部或所屬機關(構)全球資訊網,徵選過程並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
開原則。但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預算已明列補助對象及用途並經立
法院審議通過者,或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一般科技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公立研究機關(構)。
(三)依法設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農民團體或其他依法設立從事農業相關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五)農業相關國際組織、研究或訓練機構。
五、前點對象申請一般科技計畫補助,應依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公告之
施政或研究重點,於公告受理期間檢送計畫說明書向計畫主辦單位提
出,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核定者,予以補助。
前項申請,其計畫預定執行期間涉及下列實(試)驗者,並應另行檢
附下列相關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文件者,應於計畫說明書核定前完
成補件:
(一)基因重組或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生物安全會或基因重
組實驗審查小組核准文件。
(二)基因轉殖田間試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三)動物實驗: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核准文件。
(四)以臺灣特有種生物作為試驗材料: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相關合法取
得證明文件。
第一項計畫說明書之經費編列,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經
費使用範圍及編列基準辦理。
六、一般科技計畫之審查,應由計畫主辦單位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代表擔任委員,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必要
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
前項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外聘學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會
議方式進行審查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外聘學者專家至
少一人,始得開會。
審查委員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分:
(一)計畫內容與本部施政或研究重點之符合性。
(二)計畫目標之妥適性。
(三)重要工作項目及實施方法之可行性。
(四)計畫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
(五)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六)預期成果之實用性。
七、前點審查評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排
序;平均七十分以上者,計畫主辦單位依評分順序簽報本部或所屬機
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優錄取。
前項獲錄取之申請單位依審查結果提送修正計畫說明書,經本部或所
屬機關(構)核定,並依本部補助科技計畫契約範本進行簽約作業後
,始得撥付補助款。
八、第五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
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二)非第四點補助對象。
(三)依前點規定審查結果未獲錄取,或獲錄取之申請單位未依本部或所
屬機關(構)所定期限提送修正計畫說明書。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已補助同一事由、活動或計畫。
(五)受補助對象或計畫主持人於申請日前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並經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通報一定期間不予補助,期間尚未屆滿。
九、一般科技計畫之補助,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費支用、核銷結報、抽查及財產管理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依本部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三)執行計畫辦理採購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科研採購者,
應遵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補助對象為非在臺設立之農業相關國際組織者,其申請作業、計畫
審查、簽約、計畫管制、成效考核及經費管理,依其與本部或所屬
機關(構)簽訂契約或備忘錄辦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契約或備
忘錄簽訂前,應經本部同意。
十、執行計畫未依契約規定繳交相關報告、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浮)
報或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依情節輕重,本部
或所屬機關(構)得於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