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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04: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一般科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14005277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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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執行一般科技計畫,加速農業科技之
    研發與運用,解決產業需求及提高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一般科技計畫,指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除產學合作
    及依產業創新條例辦理之科技專案、業界參與等計畫外之科技計畫。
    前項計畫之補助,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項
    下支應。

三、一般科技計畫之補助,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其相關資訊應公開於本
    部或所屬機關(構)全球資訊網,徵選過程並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
    開原則。但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預算已明列補助對象及用途並經立
    法院審議通過者,或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一般科技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公立研究機關(構)。
(三)依法設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農民團體或其他依法設立從事農業相關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五)農業相關國際組織、研究或訓練機構。

五、前點對象申請一般科技計畫補助,應依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公告之
    施政或研究重點,於公告受理期間檢送計畫說明書向計畫主辦單位提
    出,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核定者,予以補助。
    前項申請,其計畫預定執行期間涉及下列實(試)驗者,並應另行檢
    附下列相關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文件者,應於計畫說明書核定前完
    成補件:
(一)基因重組或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生物安全會或基因重
      組實驗審查小組核准文件。
(二)基因轉殖田間試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三)動物實驗: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核准文件。
(四)以臺灣特有種生物作為試驗材料: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相關合法取
      得證明文件。
    第一項計畫說明書之經費編列,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經
    費使用範圍及編列基準辦理。


六、一般科技計畫之審查,應由計畫主辦單位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代表擔任委員,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必要
    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
    前項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外聘學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會
    議方式進行審查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外聘學者專家至
    少一人,始得開會。
    審查委員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分:
 (一)計畫內容與本部施政或研究重點之符合性。
 (二)計畫目標之妥適性。
 (三)重要工作項目及實施方法之可行性。
 (四)計畫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
 (五)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六)預期成果之實用性。

七、前點審查評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排
    序;平均七十分以上者,計畫主辦單位依評分順序簽報本部或所屬機
    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優錄取。
    前項獲錄取之申請單位依審查結果提送修正計畫說明書,經本部或所
    屬機關(構)核定,並依本部補助科技計畫契約範本進行簽約作業後
    ,始得撥付補助款。
八、第五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
    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二)非第四點補助對象。
(三)依前點規定審查結果未獲錄取,或獲錄取之申請單位未依本部或所
      屬機關(構)所定期限提送修正計畫說明書。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已補助同一事由、活動或計畫。
(五)受補助對象或計畫主持人於申請日前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並經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通報一定期間不予補助,期間尚未屆滿。

九、一般科技計畫之補助,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費支用、核銷結報、抽查及財產管理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依本部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三)執行計畫辦理採購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科研採購者,
      應遵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補助對象為非在臺設立之農業相關國際組織者,其申請作業、計畫
      審查、簽約、計畫管制、成效考核及經費管理,依其與本部或所屬
      機關(構)簽訂契約或備忘錄辦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契約或備
      忘錄簽訂前,應經本部同意。

十、執行計畫未依契約規定繳交相關報告、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浮)
    報或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依情節輕重,本部
    或所屬機關(構)得於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