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畫之
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農業科技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指本會或所屬機關
依業務需要,動用其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
究經費,自行辦理之研究計畫,或補助、委託公私立學校、研究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之研究計畫。
三、科技計畫統籌單位為本會科技處。
本會或所屬機關之科技計畫,應由本會各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指
定適當人員或單位負責管理。
四、科技計畫依研究方式分類如下:
(一)自行研究: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自行辦理。
(二)委託研究或辦理:依政府採購法勞務委託公私立學校、研究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三)補助研究: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四)合作研究:依本會相關法令規定或協議,與公私立學校、研究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合作研究辦理。
五、本會或所屬機關於編擬年度科技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
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
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六、本會或所屬機關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
要;並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overnment Research Bulletin,
簡稱為GRB),審慎選定研究主題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或補助研究
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或
補助研究計畫合計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外
,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
更新。
七、計畫主持人及其管理者應至農業計畫管理系統辦理計畫登錄、審核或
報告繳交等作業。
科技計畫有出國項目應繳交出國報告,該報告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
本會或所屬機關存檔備查。
八、本會或所屬機關與受委託或補助者應簽訂勞務採購或補助科技計畫契
約書。
九、計畫經費之編列基準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補助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辦理。
(二)委託研究或辦理、補助研究計畫經費核定後,其經費之撥付以分期
辦理為原則。經費撥付方式,依契約書約定撥予受委託或補助者金
融機構存款帳戶。
十、科技計畫須變更內容、經費、展期或終止(統稱計畫變更),應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款科技計畫之變更,由本會或所屬機關核定。
(二)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科技計畫之變更,應依契約書約定辦理,並
由委託、補助或合作研究對象備文送本會或所屬機關核定。
(三)計畫變更情形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及其管理者應至農業計畫管理
系統辦理線上計畫變更作業。
十一、科技計畫進度之管制及成效考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主持人應按時提送季報、期中、期末摘要報告、研究報告及成
果效益報告。
(二)審查原則:
1.科技計畫除執行期限低於六個月者免辦期中審查外,應辦理期中
、期末審查;期中及期末執行情形應由本會、所屬機關或本會農
業科技審議會推動小組審查,並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
式進行。
2.審查委員須具備該領域之專業知能,必要時得邀請跨領域委員,
且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審查意見並送計畫主持人參考修正原計
畫或報告。
(三)查核作業:
1.科技計畫管理單位得會同相關機關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管
理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2.本會或所屬機關對於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自行辦理、接受政府
委託或補助合計二項以上之科技計畫,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或補
助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科技計畫,應予列為成效查核重點計畫
,並應依本會農業科技計畫實地查核作業要點辦理查核。
十二、本會或所屬機關應依契約書約定辦理委託研究或辦理計畫驗收作業
。
研發成果之驗收涉及技術問題,致驗收困難者,委託機關得聘請其
他專業人員共同參與驗收或評估工作。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外,應於
科技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研究報告二份函送國家圖書館,另將
電子檔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外,應於
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研究報告全文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三)本會或所屬機關之人員參與該機關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科技計
畫相關經費。
(四)本須知未盡事宜,應依各項計畫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