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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理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5121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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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科(Compositae)大理花屬(Dahlia)植物及其雜
    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培地點:臺灣中、南部地區。
  (二)送檢時期:營養系每年九月上旬,種子系每年七月上旬。
  (三)檢定材料:可為營養系或種子系之品種。
    1、營養系之品種:申請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為尚未開花之扦插
        苗二十株或塊根二十個,送檢植株外觀須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
        要病蟲害感染,植物材料不得經任何化學藥劑處理。
    2、種子系之品種:申請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一百粒。
        種子須於同一年或隔年提送二批不同批次來源,供品種穩定性檢測
        (每批種子須註明採種地區及時間),送檢之種子須純正及健康、
        無病蟲害感染及不得經任何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於遮雨設施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採六吋塑膠盆栽植,依大理花慣行栽培法進行,以不電照
      ,不摘心、不除蕾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
      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大理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