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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四條所定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21741561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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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之認定原則:
一、單筆或數筆相毗鄰造林地面積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二、前款造林地間隔有下列道路或設施,於扣除該道路或設施面積後,仍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一)依「公路法」所稱之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所稱之市區道路。
  (三)其他道路。
  (四)灌溉及排水設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