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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95年12月5日起至96年12月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及其例外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5147346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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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自 95 年 12 月 5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4 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
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依「金門縣
生鮮牛肉牛內臟及其產品銷臺作業要點」規定處理之生鮮牛肉、牛內臟及
其產品,不在此限。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8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會 94 年 12 月 5 日農授防字第 0941473482 號公告停止適用。
二、鑑於金門縣牛隻業經完成防疫標示,爰依據「金門縣生鮮牛肉牛內臟
  及其產品銷臺作業要點」規定處理之生鮮牛肉、牛內臟及其產品得以
  銷臺。
三、違反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3 條第 4  款規定,處新臺
  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