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自 95 年 12 月 5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4 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
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依「金門縣
生鮮牛肉牛內臟及其產品銷臺作業要點」規定處理之生鮮牛肉、牛內臟及
其產品,不在此限。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8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會 94 年 12 月 5 日農授防字第 0941473482 號公告停止適用。
二、鑑於金門縣牛隻業經完成防疫標示,爰依據「金門縣生鮮牛肉牛內臟
及其產品銷臺作業要點」規定處理之生鮮牛肉、牛內臟及其產品得以
銷臺。
三、違反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3 條第 4 款規定,處新臺
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