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桑科(Moraceae)波羅蜜屬(Artocarpus Forst)包
含波羅蜜(Artocarpus heterophyllus Lamk)與小波羅蜜(榴槤蜜)
(Artocarpus interger Merrill)之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
生及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南部及臺東地區。
(二)栽植時間:每年春季定植。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九月下旬前,提供檢定
品種及對照品種高 八十公分 以上之嫁(靠)接苗(或其它無性繁殖
苗)各十株以上送達檢定機構。送檢植株外觀必須健康具活力,且未
遭受病蟲害感染。砧木應為同一品系所繁殖之波羅蜜實生苗。非經檢
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四)栽培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總調查株數至少為五株。
(五)栽培管理:行株距七乘 七公尺 ,施肥及病蟲害防治等作業依波羅蜜
屬植物慣行栽培模法進行。為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
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果實生長周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波羅蜜屬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