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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28125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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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核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所稱距岸,指以國防部海軍大氣海洋局所刊行海圖之岸線(即為約最高高潮時之水陸界線)為基準。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