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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獎勵優良漁業出版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16057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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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漁業出
  版品,以增進國人認識漁業及推廣漁業文化,促進漁業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
  簡稱本會漁業署)辦理。


三、獎勵對象及其出版品之條件限制:
 (一)獎勵對象為享有出版品著作權之國內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
    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農漁民(業)團體或我國國民。
 (二)出版品應於近一年內在國內出版,單一之平面出版品應為首次在
    國內出版發行。
 (三)出版品屬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應已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或國際標準書號(ISBN)。
 (四)前一年度已領取本要點獎勵金之連續性出版品(包含網際網路及
    電子出版品),不得申請。


四、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依其性質區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公開發行
    六個月以上,且每年發行三期以上、目前仍持續發行之連續性平
    面出版品。
 (二)第二類:單一之平面書籍或套書之出版品。
 (三)第三類:網際網路或電子出版品(網際網路出版品於審查時仍持
    續發行)。
  同一出版品兼具前項各款二類以上之性質者,僅得擇一類申請。


五、各類出版品之獎勵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第一類出版品獎勵金額依審查結果分二級。第一等級出版品,名
    額一件,獎勵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第二等級名額一件,獎
    勵二十萬元;經評審小組委員決議,得增加第二等級一件。
 (二)第二類出版品獎勵金額及名額同前款。
 (三)第三類出版品,依審查結果最優良者,獎勵二十五萬元;經評審
    小組委員決議得增加一件,獎勵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基本資料八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出版事業機構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學術、
    社會團體及農漁民(業)團體等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人為
    個人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近一年之出版品,或檢附具完整介面、連結且可操作之網頁複製
    光碟八份。


七、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每年由本會漁業署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應以掛號函件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於截止
    日下午五時以前送達,並以收發章戳為憑)本會漁業署。
 (三)申請文件不全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無論審查結果,申請文件不予退回。


八、評審小組:
 (一)本會漁業署為審核申請案,得設評審小組。
 (二)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會漁業署及所遴聘學者、專家
    代表共同組成,並由本會漁業署代表擔任召集人。
 (三)評審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會漁業署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審查費。
 (五)評審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
 (六)評審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能作成決議。


九、審核作業:
 (一)評審小組幕僚工作人員先就申請資格、資料填寫及文件是否齊備
    等進行初審。初審符合規定者,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及評定等級
    。
 (二)審核基準:
   1內容(佔百分之五十五):
    (1)對於漁業文化、產業、永續、旅遊等之保存與發展,以及漁
      業新知、政策之傳遞與宣導等貢獻程度。
    (2)淺顯易懂、活潑、多元,可吸引一般民眾閱讀,達到分享資
      訊或知識之效益。
    (3)嚴謹、正確,具專業參考之價值。
    (4)豐富、創新、周詳,資料選擇與觀點具客觀性、建設性及前
      瞻性。
   2形式(佔百分之三十):
    (1)表現方式(如文字、相片、圖表、繪圖等)之創意及完整性
      。
    (2)成品整體設計之美感及品質。
   3其他(佔百分之十五):
    (1)編排、校勘、美編、印刷等。
    (2)出版品之普及率(如發行量、點閱率、銷售管道等)。
 (三)依加總序位高低排列名次,總序位相同以總平均分數排列,且總
    平均分數需達七十分以上,方列入獎勵對象。


十、利益迴避事項: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現職人員擔任負責人、常務董(理)事、
    常務監事(監察人)、或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或執
    行長)之機構(團體),其出版品不予獎勵。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任職本會或所屬
    機關(構),於該人員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負責人或主要經理人
    (如秘書長、總幹事、或執行長)之機構(團體),其出版品不
    予獎勵。
 (三)第二類或第三類出版品著作人為評審小組委員或本會及所屬機關
    (構)現職人員,該出版品不予獎勵。
 (四)評審小組委員如為申請案之機構(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
    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或
    執行長),或申請案之著作人時,應迴避該類出版品之審核。


十一、申請撥款程序:
 (一)經本會漁業署評選為優良漁業出版品者,應依本會漁業署所定期
    限檢附領款收據,申請核撥獎勵金。
 (二)未於所定期限內請款者,本會漁業署得廢止其獎勵。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取消之
   ,並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獎勵金:
 (一)申請之出版品當年度經政府機關(構)補助或獎勵。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
    權或製版權之行為。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第二類優良漁業出版品者,需贈與本會漁業署受獎
   勵出版品五十冊(套),並無償送達本會漁業署,由本會漁業署分
   送相關單位或個人,以資推廣。
   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前項贈與之出版品,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