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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基於漁業調查、資源保育及管理需要,得向進出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使用漁船辦理與漁業相關之活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280187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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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三四六六四號令「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基於漁業調查、資源保育及管理需要,得向進出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使用漁船辦理與漁業相關之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