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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造林貸款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11741188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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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林務發展暨造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造林貸款業務,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管理與執行機關:
  本基金造林貸款以本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管理機關,辦理貸款預算編制及其他管理事項;各縣市政府、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及各有關之林(土)地管理單位為執行機關,辦理貸款之審查、勘查及輔導事項。
 
三、貸款經辦機構:
  經辦本基金造林貸款之銀行各分行處(以下簡稱經辦分行處),負責受理借款戶之申請、徵信調查、放款、收款及其他編製報表事項。經辦貸款銀行並得委託設有信用部之各級農會辦理核貸(以下簡稱轉貸機構)。
 
四、貸款對象:
  實際從事造林事業之個人、團體,經營公私有林或租地造林需要資金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
(一)一般造林人申請貸款:
   1.私有林地以所有權人名義申請貸款。
   2.數人共有或承租之林地造林申請貸款時,應以其林地所有權人或林地承租人之一人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如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得由各林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單獨申請貸款。
   3.林地所有權人或林地承租人之配偶為農會會員,得由該會員代表全戶內實際從事造林者申請造林貸款、林地所有權人或林地承租人應為連帶債務人。
   4.林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可檢附所屬合作社同意貸款造林面積及金額之文件,逕行申請造林貸款。
   5.公司、團體、學校、機關申請造林貸款,應以代表人申請貸款。
(二)公共造產造林申請貸款:
  鄉(鎮、市)公所申請公共造產造林貸款,應經其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列入該機關年度賒借收入預算項下辦理。
(三)原住民保留地公共造產及公私有林造林等,應以「地號」為單位申請。
 
五、貸款項目及最高貸款期限如下:
(一)新植(一、二年生造林地)
   1.針葉樹二十年。
   2.闊葉樹二十年。
   3.竹類十八年。
   得視實際需要,提經本會審議核准,最高可再延長十年。
(二)撫育
   1.三年至六年生造林地之撫育,以新植各項樹種之貸款期限減去林齡為撫育貸款期限。
   2.七年生以上造林地中後期有關撫育之切蔓,修枝十五年。
(三)混淆林
  同一件申請貸款造林地,其樹種有二種以上或林齡不同者,依
    其樹種、林齡、面積等要素,以前款方式計算其平均期限。
(四)林道新設及修護十五年。
(五)森林遊樂區環境綠美化十五年。
 
六、貸款額度:
  每戶最高貸款金額,由本會每年公告之,其申請貸款金額規定如下:
(一)一般造林:以實際所需投資金額為限。
(二)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造林:以當年所需之造林費用為最高貸款額度。
 
七、貸款利率:
  按年息計算,個人、公司、團體、機關及學校為年息百分之一.二五至百分之六;鄉(鎮、市)公所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前項利率,每年由林務局視實際需要調整,並由本會公告之。
 
八、申請手續如下:
(一)一般造林:
   1.個人、公司、團體及私立學校申請造林貸款,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當地之經辦分行處(各三份)申請或向轉貸機構(各四份)申請:
  (1)造林貸款申請書(格式一、甲)。
   (2)造林地籍圖(1/1200 或 1/6000 造林地實測圖,或者 1/4800 或 1/5000 地籍藍曬圖),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3)土地所有權狀或使用權證明文件(私有地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租地造林地檢附契約書影本)。
   (4)共有林地,應檢附共有人同意書(如未附同意書者,以所有權者之面積比例核算可申貸金額)。
   2.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造林貸款,應備妥下列文件各三份,向當地經辦分行處申請:
  (1)造林貸款申請書(格式一、乙)。
   (2)造林地籍圖(1/1200 或 1/6000 造林地實測圖,或者 1/4800 或 1/5000 地籍藍曬圖),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3)函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並附具保證書,保證貸款單位還款能力。
(二)公共造產造林:
  鄉(鎮、市)公所申請公共造產造林貸款,應向當地縣政府申請,並均應備妥下列文件各四份:
   1.造林貸款申請書(格式一、乙)。
   2.造林地籍圖(1/1200 或 1/6000 造林地實測圖,或者 1/4800或 1/5000 地籍藍曬圖),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3.函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並附具保證書,保證貸款單位還款能力。
   4.貸款計畫經議會或代表會通過之文件。
   5.自籌款、貸款預算及補助款或其他資金來源之文件。
   6.計畫經費估算表。
   7.歷年來向外貸款未償還本息明細表。
   8.財務狀況說明表。
   9.其他特殊情況,視實際需要提供。
 
九、擔保方式:
(一)個人、公司、團體及私立學校貸款,應提供下列得處分之擔保物:
   1.田或旱地之農業用地。
   2.依法登記之建地及房屋。
   3.其他銀行認可之擔保物。
(二)機關貸款,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擔保。
(三)公立學校貸款,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擔保。
(四)鄉(鎮、市)公所貸款,由該管縣政府擔保。
(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對於貸款單位所為之擔保,應依照預算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六)擔保物之查估,依委託銀行或轉貸機構授信徵信有關規定辦理。
(七)因本貸款期限長達十五年以上,為確保債權,不得辦理信用貸款。
 
十、審查與勘查:
(一)經辦分行處或轉貸機構受理申貸案件後,應即依下列事項審查:
   1.申請書內容及應附證件是否齊全,如有不足,應即退回補正。
   2.證件齊全者,應就申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作初步審查,註明其價值及最高可貸款金額並加蓋印章後,依下列規定將申請書一份送當地林(土)地管理單位實地勘查:
  (1)私有林造林地申請案,送請當地縣(市)政府辦理。
  (2)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申請案,送請當地林區管理處辦理。
  (3)縣(市)政府公有林出租造林地申請案,送請當地縣(市)政府辦理。
  (4)原住民造林地申請案,送請當地縣(市)政府會同鄉(鎮)公所辦理。
  (5)鄉(鎮、市)公所申請案,送請當地縣(市)政府辦理。
  (6)其他地目造林地申請案,送請各該土地管理單位辦理。
(二)各林(土)地管理單位應於收到經辦分行處或轉貸機構轉送之申請書案件後十日內,派員勘查林地,並依現況、申請書表列內容及下列各項原則填製「造林貸款林地勘查報告表」(格式二)後,送原經辦分行處或轉貸機構辦理。
   1.「申請貸款項目」欄,以同一林地一次申請一項目為原則,如工作確屬需要者,得同時申請其他項目貸款。
   2.「林地所有別」欄,應查明其所有別。
   3.「林地經營現況成績」欄,須查填下列各項目:
  (1)申請新植貸款造林木之樹種、面積、造林年月及成活率。
  (2)申請撫育貸款造林之樹種、面積、造林年月及成活率。
   (3)尚未造林但已整地完竣,即可實施造林者,可申請新植貸款,但應註明整地完竣日期,惟其新植年度應與申請貸款年度相同。
   (4)申請撫育貸款,限於六年生以下之造林木,七年生以上之造林木需實施中後期撫育者,應詳述理由及所需經費,以憑審核。每戶貸款總金額,以不超過每戶最高貸款金額為限。
   (5)造林貸款戶,次年度起於不同地點造林,再申請貸款時,每戶貸款總金額,以不超過每戶最高貸款金額為限。
   4.「申請項目事業經營計畫及分年使用經費是否適當」欄,應依據該年公告之造林費用標準計算。
   5.「建議貸款額」欄,應按照前款算出事業應需費用,以千元為單位,不足千元者一律刪除,並參酌下列各項填列建議貸款額:
  (1)建議貸款額,不得超過申請金額,並不得超過每戶最高可貸款金額。
  (2)曾經貸款者,應註明已貸年月及金額,申貸金額扣除已貸額為本次建議貸款額。
   6.「建議貸款期間」欄,依本須知第五條貸款項目及最長期限規定核算。
   7.栽植樹種與株數應符合獎勵造林辦法規定標準,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且造林木成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符合規定者應填註不予核貸。
(三)造林貸款林地勘查報告表簽章方式:「勘查機關」欄,由勘查單位加蓋關防,但由勘查單位備函將勘查報告表作為附件者,勘查報告表可免加蓋關防。
 
十一、核定、撥款處理:
   經辦分行處或轉貸機構依據勘查報告表所建議貸款金額辦理信用調查及抵押權設定後,依照下列程序辦理撥款:
 (一)一般造林:
    1.凡符合授權委託銀行核貸金額者,由經辦分行處逕行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辦理撥款手續(如經半個月尚未辦理者,應再催辦一次,六個月內未辦妥撥款手續者視為放棄),並填製「造林貸款○年○月份核貸情形一覽表」一份(格式三),併同申請書及勘查報告表各一份送委託銀行總行,彙轉林務局報造林貸款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追認;至貸款金額超過授權委託銀行核貸金額者,應填製「造林貸款擬准貸款一覽表」一份(格式四),併同申請書及勘查報告表各一份送委託銀行總行,彙轉林務局提報審查小組審核。
    2.由轉貸機構受理申貸案件者,應填製「造林貸款擬准貸款一覽表」一份,併同申請書及勘查報告表各二份,送請當地經辦分行處審核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3.經由審查小組核定者,由林務局以「造林貸款業務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一覽表」(格式五)通知委託銀行總行並副知各有關機關辦理貸款手續及撥款事宜。
 (二)公共造產造林:
  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造林貸款,由委託銀行總行,將申請書、勘查報告表初審後,彙列造林貸款擬准貸款一覽表,函送林務局轉審查小組審核,經核定者由林務局通知委託銀行總行,並副知各有關機關辦理貸款手續及撥款事宜。
 (三)由轉貸機構貸放部分,於委託銀行撥款後,轉貸機構三天內未轉貸完竣,應悉數繳還,否則自撥款第四天起改按當時委託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息。
 
十二、還款及逾期處理
   還款及逾期處理依照造林貸款放款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之規定辦理。
 
十三、管理與輔導:
 (一)各縣(市)政府、各林區管理處及各有關機關(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應設置「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格式六),隨時登記貸款及造林情形以便管理輔導。
 (二)各管理單位接到林務局轉送之貸款人名冊時,應填造「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每一貸款人一份,記載貸款有關事項,分為「國有林班租地造林」、「原野及其他」、「公私有林」、「原住民保留地國公有林造林」、「原住民保留地租地造林」等,並就國有林班租地造林部分按事業區別;其他按鄉鎮市別,編號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三)各管理單位應隨時接受造林貸款人有關造林技術之詢問,並須詳予解答,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指導。
 (四)各管理單位對貸款人之造林地,每年應至少一次派員實地調查其造林狀況,除隨時予以技術上之輔導外,並應將檢查結果登記於「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造林木成活率未達獎勵造林辦法規定標準,經林地管理單位限期一年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應即通知貸款單位依約處理。
 (五)各管理單位如同意造林貸款人採伐其造林木竹或發現貸款人未依約造林(包括撫育),或於償還貸款前擅伐造林木竹,或有其他重大違約情事者,應即通知貸款單位依約處理,並副知委託銀行總行及林務局備查。
 (六)為確保債權,擇伐率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實施主伐者,應通知貸款單位依其情形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
 (七)各管理單位接到經辦分行處或轉貸機構轉送償還貸款通知時,應隨時登記於「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並於全部還清時加蓋「辦結」字樣,以資結案。
 (八)縣(市)政府接受貸款人名冊後,應分送該管鄉(鎮、市)公所一份,以作為將來許可採運之參考。鄉(鎮、市)公所接受造林貸款人申請採伐木竹時,應先徵得該管縣(市)政府之同意。
 (九)國公有林租地造林人轉讓承租時,原承租人如有造林貸款者,管理單位應事先通知貸款單位處理。原承租人應還清貸款,但經委託銀行分行處或轉貸機構同意由承受人承擔債務者,不在此限。
 (十)私有林地出售或被徵收時,該所有權人如有造林貸款者,應事先通知貸款單位處理,如未自行還清造林貸款者,由貸款單位依約處理。
 
十四、其他:
 (一)「造林貸款核貸情形一覽表」核准日期之認定:
    1.凡授權委託銀行核貸金額以下者,以經辦分行處或轉貸機構核准日為準。
    2.超過委託銀行授權核貸金額者,以「造林貸款業務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一覽表」內日期為準。
 (二)經辦分行處或轉貸機構應填造貸款人名冊及編製「辦理林務局造林貸款計畫會計月報表」各三份(格式七),於每月三日以前送委託銀行總行每月五日前彙送林務局。
 (三)造林地發生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情事,借款人應於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經當地林地管理單位勘查屬實,造林木損害百分之五十以上需全部重新改植者,災害當年度應償還本息得申請展延償還,如需全部重新改植者,其貸款得展延一年至三年還清。
前項展延償還期限,須提經審查小組審議核准後,始得辦理。
如未經核准,而延期攤還者,貸款單位應依約處理。
 (四)原住民申請造林貸款可依照一般造林貸款申請方式或依照「原住民申請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處理要點」任選一種辦理。
 (五)原住民造林貸款應於「造林貸款○年○月份核貸情形一覽表」備註欄內註明「原住民造林」字樣,以資識別。
 (六)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照「林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