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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紅豆杉屬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1104928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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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紅豆杉科(Taxaceae)紅豆杉屬(Taxus Linnaeus)
    之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及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一月至二月提供五年生
      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植株各三十株,栽植於三十公分尺寸盆,送達指
      定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必須來自扦插,而非嫁接或種子苗。植株必須
      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不
      得經任何處理,致影響後續生長。
  (二)試驗設計:檢定機構栽培觀察株數為五株以上,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
      機設計。
  (三)栽植環境:以在北部海拔四百公尺之露天栽培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依紅豆杉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紅豆杉屬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病蟲害之抗耐性或特殊化學成分等
    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結果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