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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分配及調整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04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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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團體辦理家畜保險,並衡量保險人與再
    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及比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家畜保險之再保責任額為總責任額百分之四十,由再保險人共同負擔
    ;其中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占總責任額百分之三十
    三,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占總責任額百分之七。


三、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辦理家畜保險之再保責任額
    分配及調整方式,規定如下:
(一)乳牛死亡保險:
      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依上年度一至六月及前年度七至十二月
      之保險費比率及賠款比率分別加權計算,作為分配之依據。惟各再
      保險人之分配結果,得調整為最低以總責任額百分之零點四、最高
      以總責任額百分之六點五計之。
      關於保險費比率之計算,占總責任額百分之二十四點七五,惟各再
      保險人之分配結果,得調整為最低以總責任額百分之零點三、最高
      以總責任額百分之四點九計之;關於賠款比率之計算,占總責任額
      百分之八點二五,惟各再保險人之分配結果,得調整為最低以總責
      任額百分之零點一、最高以總責任額百分之一點六計之。其分配及
      調整之計算公式為:
    1.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占總責任額百分比=(轄內保險費/保險費
      總額)×24.75% +【(轄內保險費-轄內賠款)/(保險費總額-賠款
      總額)】×8.25%
    2.計算公式採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經計算後之數據,未達百
      分之零點四者,調整為以百分之零點四計之,超過百分之六點五者
      ,調整為以百分之六點五計之。
(二)豬隻死亡保險: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依當年度保險費比率之
      計算結果,作為分配之依據。其分配之計算公式為:各再保險人之
      再保責任額占總責任額百分比=(轄內保險費/保險費總額)×33%,
      計算公式採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三)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比照乳牛死亡保險之分配及調整方式辦理。


四、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各再保險人之再保責任額經
    合計結果,如超過或不足總責任額百分之三十三時,得由全國及省級
    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依各再保險人實際辦理情況,統籌分配調整至百
    分之三十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