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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家畜保險最低基金額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04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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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類別 最    低    基    金    額
單位:新臺幣元
家畜基數
(承保農會轄區可保頭數)
承保農會 再  保  農  會
縣(市)農會 直轄市農會 全國或省農會
縣農會 市農會
乳牛死亡保險 500頭未滿 35,000 70,000 50,000 80,000 300,000
500頭以上 60,000
豬隻死亡保險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
 8,000頭未滿 25,000 200,000 100,000 300,000 850,000
   8,000頭以上,
20,000頭未滿
35,000
20,000頭以上 80,000
 

說明:
(一)最低基金額由農會保險部公積金提撥,如不足時由農會公積金提撥。
(二)各級農業合作社之家畜保險最低基金額,比照各級農會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