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家畜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04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家畜保險之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提存下列各種準備金:
   (一)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
   (二)賠款準備金。


二、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應就當年度自留保險費總額按月依保險期間尚
    未經過之月數比例提存。


三、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未報保
    險賠款,應按其滿期保險費百分之一提存。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