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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04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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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標的物
投保標的物為飼養場運輸豬隻。


二、承保範圍
豬隻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同一豬隻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運輸死亡保險。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生效日自核保當月一日起算。因情形特殊經被保險
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同意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得另以短期方式辦理。
前項保險期間內,其運輸期間自被保險豬隻裝上運輸工具起,迄運抵目的
地卸下運輸工具止。被保險豬隻在交易前死亡或發生緊急屠宰之保險事故
,能證明係因運輸所造成者,視為運輸期間發生。


四、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
」,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所訂之保險金額投保。


五、保險費
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計算
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費。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五成,被保險人自行負
擔五成。


六、理賠金額
  (一)理賠金額之計算,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如
      係緊急屠宰者,應依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屠宰販售所得價款
      後,給予理賠。
  (二)總理賠金額無限制,但遇個案發生重大理賠事故時,次年度得由被
      保險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訂定總理賠金額上限。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