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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71333516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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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育及永續利用鯊魚資源,鯊魚魚鰭處理應保有未完全割離之鯊魚
    鰭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以下簡稱鰭連身),特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漁船,所捕獲持有之鯊魚,其魚鰭處理
    應鰭連身。
 
三、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所捕獲持有之鯊
    魚,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
 
四、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所捕獲持有之鯊
    魚,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綁附於鯊魚身,尾鰭得另外
    存放,鯊魚尾鰭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且尾鰭與鯊魚身數
    量應相符。
 
五、漁船應接受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之
    登船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
    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
    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魚鰭處理未鰭連身。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魚鰭處理未鰭連身、背鰭或胸鰭未綁附於鯊
          魚身、尾鰭未與魚身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或尾鰭數量與魚身
          數量不相符。
 
七、(刪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