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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9 1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農民團體電腦作業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資字第1000070520號 函
法規體系: 資訊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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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業資訊化,輔導農民團
    
體,經濟有效規劃及執行電腦作業,以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輔導之農民團體係指全國各級農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與其捐
   
助或投資之電腦作業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之電腦作業,係指利用電腦科技,進行業務處理、資訊彙
   
整、知識管理、商品販售、勞務提供等資料加值應用。


四、農民團體之電腦作業以聯合共用為原則。


五、本要點中各項電腦作業之整體規劃、技術審核與成效評估等工作,由
    
本會編列經費交由台灣省農會(以下簡稱省農會)聘請有關單位人員
   
及專家學者組成「農民團體電腦作業策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策進會
   
)辦理之,並依工作性質提送本會相關權責單位核備參考,或委請相
   
關單位共同會辦。


六、農民團體建置電腦作業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檢具計畫書送策進會審
    
議。
(一)為配合本會各項施政申請補助之電腦作業案件,其計畫書依本會所
     
定之格式撰寫。
(二)自設電腦作業者,採購資訊軟、硬體,金額達五百萬元(含)以上
     
之案件,其計畫書依行政院主計處所訂定之「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
     
腦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撰寫。


七、送審案件應依行政程序送省農會交策進會審議後,報本會核定。


八、農民團體開發新類型電腦作業得提案送交策進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
    
,本會視其對農、漁業貢獻度得予以獎勵。
 

九、策進會每年召集各農漁會資訊共用中心,舉行一次聯合工作會報,討
   
論相關事宜,並由各中心輪流辦理。


十、本會為發展資訊共用中心之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提請由農業金融機構
   
純益提撥台灣省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經費,暨各級農、漁會間有
   
關推廣互助經費共同提撥部分金額,由省農會暨台灣省漁會統籌應用
   



十一、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相關業務之農民團體,本會得停止對其資訊相
     
關業務之經費補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