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農業資訊化,輔導農民團
體,經濟有效規劃及執行電腦作業,以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輔導之農民團體係指全國各級農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與其捐
助或投資之電腦作業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之電腦作業,係指利用電腦科技,進行業務處理、資訊彙
整、知識管理、商品販售、勞務提供等資料加值應用。
四、農民團體之電腦作業以聯合共用為原則。
五、本要點中各項電腦作業之整體規劃、技術審核與成效評估等工作,由
本會編列經費交由台灣省農會(以下簡稱省農會)聘請有關單位人員
及專家學者組成「農民團體電腦作業策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策進會
)辦理之,並依工作性質提送本會相關權責單位核備參考,或委請相
關單位共同會辦。
六、農民團體建置電腦作業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檢具計畫書送策進會審
議。
(一)為配合本會各項施政申請補助之電腦作業案件,其計畫書依本會所
定之格式撰寫。
(二)自設電腦作業者,採購資訊軟、硬體,金額達五百萬元(含)以上
之案件,其計畫書依行政院主計處所訂定之「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
腦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撰寫。
七、送審案件應依行政程序送省農會交策進會審議後,報本會核定。
八、農民團體開發新類型電腦作業得提案送交策進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
,本會視其對農、漁業貢獻度得予以獎勵。
九、策進會每年召集各農漁會資訊共用中心,舉行一次聯合工作會報,討
論相關事宜,並由各中心輪流辦理。
十、本會為發展資訊共用中心之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提請由農業金融機構
純益提撥台灣省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經費,暨各級農、漁會間有
關推廣互助經費共同提撥部分金額,由省農會暨台灣省漁會統籌應用
。
十一、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相關業務之農民團體,本會得停止對其資訊相
關業務之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