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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管理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0131119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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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主旨:訂定「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管理使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八斗子漁港觀景平台區(以下稱觀景區),位置如附圖。

二、基隆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災害應變措施,立即關
  閉觀景區,禁止人員進入;該關閉原因消失後,觀景區重新開放。

三、觀景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車輛進入。
 (二)棄置垃圾、餌料、釣獲物或其他物品。
 (三)烹煮食物。
 (四)從事各種販賣行為。
 (五)攜帶活動梯等攀登或垂降工具。
 (六)拋竿時將釣組拋入航道(附圖A點至R點所連成範圍水域)或影響
    漁船進出。

四、在觀景區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不跨坐或跨越護欄、攀越堤防。
 (二)日落前,人員應自行離開,勿逗留於觀景區。
 (三)民眾於垂釣期間,應保留他人可安全通過走道空間,拋竿時應朝
    向外海側拋竿,且應注意後方人員安全。
 (四)除用以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外,不應使用任何網具。

五、違反本公告第三點或漁港法等相關法令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