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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然生態影片紀錄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林政字第1001721952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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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然生態影片紀錄補助實施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自然生態保育,鼓勵長期從事環境生態影片紀錄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單位),以臺灣地區野生物種、棲地、自然生態環境等相關議題,從事影片紀錄者。

三、攝製規格:以HD CAM業務級或以上規格之攝影器材拍攝及後製,輸出訊號比例為十六比九

四、補助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並得為連續性拍攝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

五、公告時間、程序及評選作業:

(一)公告時間:每年八月間公告於本局網站\新聞或公告項下(網址:www.forest.gov.tw)。

(二)資格審查:本局於提送計畫書時間截止後,就申請文件作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資格不符,或文件不全經通知未於限期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評選方式:

1.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合計五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委員會,第一階段書面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進行第二階段書面評選,必要時則辦理簡報評選。

2.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委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召開評選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評選原則:包括計畫書之完整性、拍攝主題、拍攝風格及內涵呈現、執行及後續推廣之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執行能力及協力人員之專業性等進行綜合評量。

(五)評選結果:評選結果經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公布於本局網站,另函知受補助單位。受補助單位應依評選委員意見及核定補助經費修正計畫書,於本局核定補助之公文送達次日起二十日內報送本局,期中及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進行查核。

六、補助名額及經費:

(一)由評選委員會依申請補助件數及本局年度預算額度決定。

(二)採部分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ㄧ;一年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二年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計畫為限,如當年度經本局核定二年補助計畫,次年度則不得再依本要點提送計畫。

七、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計畫書一式十份(以A4紙橫書雙面列印,範例如附件一)。

(二)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計畫經費之編列及執行,請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oa.gov.tw,首頁\農委會計畫研提\】。

八、收件方式及地點:申請單位應於公告計畫提送截止期限前檢附第七點規定所須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於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送達本局總收發室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不以郵戳為憑,務請自行估算寄送時間),逾時者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林務局自然生態影片紀錄補助」字樣。

林務局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51-5441轉分機223;傳真:(022341-9060

九、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本局核定補助公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與本局進行訂約手續(合約書範例如附件二),再檢附領據(範例如附件三)向本局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款,逾期未進行訂約手續者,視同放棄資格,自逾期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二)第二期補助款之撥付,由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書內訂定之期中及期末審查時間及查核項目,提送期中及期末報告,並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該期補助款。

十、計畫成果之繳交:計畫成果之繳交,請參考拍攝計畫書第十二點,於計畫書內敘明,並於辦理計畫結案時繳交本局。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