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唇形花科(Lamiaceae)之彩葉草屬(Solenostemon)
植物。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地區。
(二)檢定材料:
1.種子系之品種,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五月至七月,送檢種
子系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六十粒,並提送一批與不同批號(
表示在同一地區同時種植採收之一批種子編號)來源檢定品種之種子
,供品種穩定性檢測(需註明採種地區及時間),送檢之種子需純正
及健康,發芽率需百分之八十以上。
2.營養系之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五月至七月提送檢定品種
及對照品種各三十株穴盤發根苗。送檢單株具五對葉以上,或株高約
二十公分之植株。檢定之植株需健康無病蟲害,且送檢前不得經任何
化學藥劑處理。
(三)栽植環境:於簡易塑膠布溫室內進行,採十五公分塑膠盆栽植,如因表
現品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四)栽培管理:依彩葉草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調查十五株。
五、試驗期間以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
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彩葉草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
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
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
,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