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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31562729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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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主旨: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主管之南方澳、烏石、八斗子、正濱、新竹、梧棲、安平、前
  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
  從事下列活動:
 (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二、經許可於漁港從事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者,應遵
  守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一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