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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8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提供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審查意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14005212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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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依公司或
    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公司投抵
    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或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投抵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提出之研究
    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指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中小
    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登記之財稅營業項目屬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下簡稱稅務分
    類)之A大類「農、林、漁、牧業」。

(二)登記之財稅營業項目屬稅務分類A大類以外之類別,且申請案涵蓋之研
    究發展計畫有半數以上屬本部所轄產業範疇。


三、公司投抵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高度之創新,指申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其認定原則
    及指標,應參考下列因素:
(一)是否具備目前技術無法達成之顯著功效。
(二)是否顯著解決長期存在技術問題。
(三)是否顯著克服技術之偏見。
(四)是否獲得產業上顯著之成功。
(五)是否在其研究領域具備領先帶動之功用。
(六)是否具備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水準。

四、中小企業投抵辦法第二條所稱一定創新程度,指申請中小企業之研究
    發展活動,應具有進步性或新穎性;其認定原則及指標,應參考下列因素:
(一)是否克服技術之偏見。
(二)是否獲得產業上之成功。
(三)是否具備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價值。

五、申請人依公司投抵辦法第十四條或中小企業投抵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就
    其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依本部規
    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
    文件資料,重點說明其研究發展活動之主要內容,向本部申請就其資
    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
    或中小企業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申請人研究發展支出,依公司投抵辦法第九條或中小企業投抵辦法第
    十條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應與前項之申請併案提出。
    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本部之日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
    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所附文件資料或內容有欠缺,無法補正,或經
    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部得就其現有申請
    資料逕予審查。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六、本部受理前點之申請案,發現申請人非屬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時
    ,本部應於十日內函轉申請人登記之財稅營業項目所屬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請人。
    屬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申請人,誤向本部以外之機關(構)申
    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審查者,視為自始向本部提起申請。
    收受之機關(構)應於十日內將該申請案移送本部,並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第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審查,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未擇一
    申請,經本部通知其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本部受理第五點之申請案,應邀請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或機關開會或
    書面提出初審意見,並分別依產業性質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前項會議審查委員至少五人,由本部農業科技司司長或簡任級以上人員
    、產業主管單位或機關指派之人員及具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其中
    學者專家,由本部就研究機構專家、大專校院學者或涉及專業領域之相
    關部會指派之人員中指定之。

九、審查會議由本部農業科技司司長或簡任級以上人員召集,並為主席,每次
    會議應有審查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學者專家委員應親
    自出席。
    有關審查委員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部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申請人提供研究發展活動之內容,應依法盡其保密之
    義務,參與審查之審查委員均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以確保其遵守保密之義務。

十、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或機關應列席審查會議,就其初審意見提出說明,並答復
    審查委員之詢問。
    審查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並答復審查委員之詢問。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離席。
    審查委員對審查結果無法達成共識時,得採彌封式記名投票一次表決,主席應
    參加表決。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之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與本部決議不同之審查委員,得於決議中載明其意見。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之申請資料,本部應於審查後當場收回,以盡保密之
    責任並維護申請人之權益。 

十一、本部應就申請人依第五點第一項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具審查意見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但不符公司投抵辦法第三條或中
    小企業投抵辦法第四條規定者,僅函送資格條件審查意見。
(二)前款審查意見不副知申請人,僅函知本部已將審查意見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
    徵機關。
(三)經認定不符合公司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或中小企業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
    規定者,應於審查意見詳載具體不同意理由。
    本部應就申請人依第五點第二項申請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之結果,函送申請人
    ,並副知其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十二、申請人不服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之結果,應逕向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
      出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