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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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規定,關於全國農業金庫之安全維護管理,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2第1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65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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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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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規定,關於全國農業金庫之安全維護管理,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