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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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0005065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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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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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
行條例」第 6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