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說明
一、依據
為鼓勵農業企業機構主動投入經費於自行研發,或將已有初步研發成果之
技術與產品商品化,以加速農業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主
管機關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2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促進農業企業
機構研發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推動農業企業機構執行業
界科專計畫之實施依據。
二、補助之適用範圍(計畫屬性)
農業企業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ㄧ,並符合申請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完成
計畫書研提作業申請補助:
(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
礎性技術。
(二)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三)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以發展創新商業
營運模式或流程。
(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
研究發展活動。
農業企業機構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主管機關業務執掌之產業技術。
三、推動架構
本計畫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
細部計畫」(Phase 2)。
(一)「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構想
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之研
究。申請公司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
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二)「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
之創新構想進行技術或服務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試量
產階段。申請公司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
、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三)計畫階段之申請時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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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研究/先期規劃
(Phas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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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細部計畫
(Pha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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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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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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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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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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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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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廠商 3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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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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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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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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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研究開發計畫(phase 2)案,以不超過兩項計畫為原則。
貳、計畫申請
依「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附件壹)」規定,請計畫申請人詳
閱以下說明,俾利申請流程順暢:
一、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本公司,公司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
食品、農產加工品、生技或農業機具設備製造者。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滿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四)如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者,應
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
先補助對象。
二、應備資料
申請計畫請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雙面列印,如為影本,
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一)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書(附件貳)
(二)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 (註1)
(三)其他
1.申請者自我檢查表(附件拾)
2.廠商徵信同意書(附件拾參)
3.清潔生產自行檢查表(附件玖)
4.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證明影本(未進駐者
免繳)。
5.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依「動物保護法」及「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6.研發涉及基因重組、轉殖時,應檢附該研究機關(構)生物實驗安
全委員會之同意文件。
7.研發內容涉及基因重組、轉殖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田間試驗
,並檢附田間試驗許可文件後方得進行。
8.參與研究人員的學經歷證明文件。
註1:年初申請之案件,若不及送前一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可
先送公司自編財務報表,待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簽證後再行補送。若
無,以相關財務報表代替。
三、不予補助之情事
(一)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
分包廠商。
(二)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最近5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三)履行政府補助案曾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四)最近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六)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四、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一)公司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
均不另發還。
(二)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人現況、事實相符,
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
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三)補助科目及補助上限
1.申請者提送計畫之總經費限定為研發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
並均列入查核範圍。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3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
相當或與營業額比例合理。
2.本計畫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
下列相關項目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50%:
補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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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科目分類及代號(附件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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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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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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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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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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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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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設備使用費
27-10設備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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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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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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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權利使用費
22-00委託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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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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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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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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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件地點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附件拾)確認
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推動小
組」(10461台北市德惠街16-8號7樓)。
(二)諮詢專線:(02)2586-5000轉437、459;傳真(02)2586-8282。
(三)本須知可由本計畫網站「業界科專」項下「如何申請補助計畫-資
料下載」網頁(https://agtech.coa.gov.tw/content/c_filed/filed_02b.asp)
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3.為確保計畫研發自主性,前項第(3)款「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經
費合計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40%,且每1項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之補
助比例應低於50%。
4.為避免公司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自籌款應小於公司實
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以利計畫之執行
。
(四)本計畫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
產品者,不予受理。
(五)經費編列一律依四捨五入原則進位至千元為單位。
(六)計畫所列研究人員應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者),
且應具執行計畫所需能力,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年滿
60歲以上)或公司人數不足5人,請檢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或雇用人數證明)。另,行政、會計、出納、美編及非實際參與研
發工作人員等,均不得列為本計畫研究人員項目,但田間工作人員
得視計畫需要列入,唯所有田間工作人員投入人月總數不得超過計
畫總人月數10%。
(七)應配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查詢所有銀行存款帳戶之票
據信用、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八)計畫所開發之技術應符合清潔生產理念。
(九)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
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
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接受本辦法補助,負有主管機關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
務。
(十一)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研究成果之歸屬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約定者外,屬受補助者所有;惟主管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重
大社會公益,享有各項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
施權利。
(十二)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中華民國境內,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
實施時,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35條及其
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
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十三)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2年內,非經主管機關
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該研發成果。受補助者違反本款
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5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
補助計畫之申請:
1.計畫執行期間,由甲方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2.計畫執行完畢,由甲方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參、計畫審查
一、計畫審查作業
計畫採隨送隨審制,審查作業時程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
日止,不得逾4個月(不包含申請公司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間);
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延長以1次為限。
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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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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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閱申請須知
撰寫計畫書:
1.依計畫書格式撰寫計畫書,各項經費編列應符合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2.撰寫計畫書時,公司研發、企劃、會計及財務部門應充分溝通,以確保計畫有效執行。
備妥資料並投件申請:
1.請備妥本須知中「計畫申請之二﹑應備資料」所列項目﹐送主管機關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推動小組辦理(10461台北市德惠街16-8號7樓)。
2.送件前可先依附件拾「申請者自我檢查表」自行查對,確認各項申請應備資料及計畫書內容符合規定。
資格文件檢查:
1.本計畫推動小組初步檢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有缺漏,請依通知期限內補齊/修正相關申請資料(補件齊備後始正式收件)。
2.應配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查詢所有銀行存款帳戶之票據信用、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計畫審查:
1.應依審查委員書面審查意見回覆說明,並俟推動小組通知,準備並出席計畫簡報會議。
2.計畫通過後,正式函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計畫核定:
審查通過補助並需修改計畫書者,應於規定期間內修訂完成並上傳計畫書。逾期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
計畫簽約及撥款:
1.依審查決議確認補助計畫書及契約內容、經費與預算分配無誤後,依簽約注意事項辦理簽約。
2.本計畫於契約用印完成後,將契約正本、副本各一份寄還申請者完成簽約,於公司完成繳交工作計畫書後,匯撥第一期補助款。
|
註:資格文件檢查文件若有缺漏者,通知補件;資格或計畫性質不符者,
以退件或建議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
二、審查內容
(一)申請者送件之資料通過「資格文件檢查」後,依專業技術領域,先
送請審查委員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其後召開計畫審查會議審查,審查項目
與配分如下:
審
查 項
目
|
配分
|
主題
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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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主題及計畫目標是否符合產業整體計畫方針、施政需要及研究重點。
2.
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
3.
預期成果、成效、產業關聯效益等績效指標合理性。
4.
補助經費額度及相關權益之合理性。
5.
整體資源分配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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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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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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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解決問題、前人研究概況及參考文獻收集之完整性與對國內外相關研究進展之掌握。
2.
技術創新性、可行性及競爭力。
3.
關鍵技術及智財引進與委託研究。
4.
人力、經費、使用設備等投入資源合適性。
5.
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
6.
重要工作項目及實施方法之周詳及可行性,及是否可達成預期成果。
7.
延續性計畫案並應評估其過去之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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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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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
|
1.
人力配置適當性、主持人及研究人員之學識及研究能力之勝任程度。
2.
主持人過去3年內執行農委會或其他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之成果及應用情形。
3.
研發團隊實績與執行能力。
|
15
|
執行機構
|
1.
執行機構的研究環境、相關儀器設備及其所能提供計畫所需的援助或支持。
2.
執行機構研發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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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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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編列
|
預算編列是否合理,說明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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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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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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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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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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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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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額外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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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者簡報內容
1.計畫說明(50%)
(1)計畫緣起與目標
(2)計畫創新性說明與可行性分析(創新內容與核心技術、國內外發展情形
、研發團隊執行能力與實績)
(3)實施方法(執行步驟及研究方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
(4)計畫分工架構(含委外工作說明)
(5)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6)資源投入情形(人力、時間、經費等)
(7)預期效益
2.書面審查意見回覆(50%)
(三)簡報注意事項
1.簡報格式不拘,簡報時間以20分鐘為限,請配合簡報時間斟酌所準備之
簡報頁數,並且於開會當天提供簡報紙本一式8份。如有需要,請攜帶公
司簡介資料,以節省簡報時間。
2.每案與會人數至多為5人,以計畫主持人報告為原則,公司如邀委外單位
人員與會,其人數所佔比例應在半數以下。
3.公司若申請超過1個以上政府相關補助計畫,或已有通過補助計畫正在執
行,應於審查時主動說明公司資源配置與對計畫之影響。
4.會議當天,請避免交換名片。
三、計畫核定
審查通過補助並需修改計畫書者,應於規定期間內修訂完成並上傳計畫書
以報陳主管機關核定。逾期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計畫推動小組與審查委員及相
關人員均已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
果均由計畫推動小組正式函知。
(二)已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公司撤件或審查通過
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肆、計畫簽約與執行
一、計畫簽約
(一)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分年度核定。受補助公司備妥依
審查決議修訂之計畫書、已用印契約並開具收據,正式發函送達主
管機關辦理簽約、請款(請詳閱「附件陸、簽約注意事項」及「附
件柒、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補助契約書範本」)。
(二)受補助公司應於核定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簽約,若無法
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
長1個月,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三)計畫開始日以計畫審查通過日期或其後起算,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
得晚於計畫核定後3個月內,若因審查作業跨至次年度計畫者,計畫
開始日不得追溯至前一年度。
(四)年度財務審查C級之公司辦理簽約及請領補助經費時,應依契約規範
繳交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格式參見附件拾貳,先期研究/先期規
劃計畫免附),未能提供保證金保證書者,請於年度期末審查通過後
,依計畫經費運用情形,覈實請領補助款。
二、補助款撥付
(一)主管機關應於各該年度科技專案經費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始得辦
理本契約該年度之補助款撥款事宜。
(二)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公司。
(三)受補助公司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自籌款應
依計畫書及補助契約之約定運用。政府補助款及公司自籌款均列入
查核範圍,計畫經費之變更及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主管機關相關
作業規定辦理。
(四)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年度利息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應每年
整筆繳回主管機關;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繼續於專戶內滾存。
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主管機關繳交國庫。
(五)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
之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六)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
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4.發生補助契約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繳回全部補
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二)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
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公司不得異
議,且不得對主管機關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
止契約之申請,終止契約。
(三)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2年內,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該研發成
果。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5年內不再受理
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1.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2.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四、計畫管考
(一)受補助者須依契約期限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報表,並應協助與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期中、期末審查與填報計畫執行進度、經費動支
情形等摘要報告傳送主管機關管考系統,計畫經費並應依補助比例
核實報銷。
(二)參與計畫之成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附件拾壹)與工時紀錄,主
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得隨時進行查核。
(三)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得進行相關之查證
作業,以確保公司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受補助者須不定期接受工
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5年內配合成效追蹤
及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未配合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公司計
畫申請。
(四)計畫變更需先函送計畫變更函與計畫變更說明資料,報備主管機關
同意後方可進行計畫變更。
五、計畫簽約/管理/成效推廣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