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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荔枝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0104892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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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無患子科(Sapindaceae)荔枝屬(Litchi)荔枝(
     Litchi chinensis Merr.)之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生或
    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以每年春秋兩季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無病蟲感染之申請品種及
       對照品種之高壓苗木各八株,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非經檢定機構
       同意,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依荔枝慣行栽培法進行,採矮化方式管理。如因表現品種
       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管理,以維持植株
       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結果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
    構提請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指定地點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據荔枝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調查。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
    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
    ,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
    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