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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農業科技研究院籌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110052710號函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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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推動成立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
    院(以下稱農科院),作為農業科技產業化及新創事業發展之平台,
    特設農業科技研究院籌備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農科院之定位、任務、組織及工作重點。
(二)推動農科院成立之各項籌備工作。
(三)管控農科院成立之整體作業進度。
(四)其他有關推動農科院成立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
    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代表。
(二)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以下稱動科所)所長。
(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院長。
(四)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推動辦公室主持人。
(五)本會科技處處長。
(六)本會業務相關之所屬機關首長。
(七)產學研各界學者專家。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得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動科所副所長兼任,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會科技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行政幕僚作業
    。


六、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科技處派員兼任,辦理小組行政幕
    僚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
    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八、本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
    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九、本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