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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品牌遴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資字第1071071323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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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有機
    農業適用之商品化資材,並藉由網路公開提供農產品經營者參考,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商品化資材,係指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
    驗證基準(以下簡稱驗證基準),並依相關法規取得登記或許可證明文
    件,且具有包裝標示、使用說明及廠牌商品名稱之產品。


三、有機農業商品化資材品牌之遴選,分為商品審認及網路公開品牌二階
    段,其作業由本署委託專業之審認機構辦理。


四、商品化資材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審認:
 (一) 具有包裝及標示,且其製程未經化學藥品處理及未混入禁用資材。
 (二) 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肥料品目規格者,應取得肥料登記
      證,且其製肥原物料應符合驗證基準。
 (三) 屬農藥登記管理商品者,應取得農藥許可證;如屬免登記植物保護
      資材範疇之商品,須具有各該商品生產製造登記證明文件 (如工廠
      登記、登錄字號)。
 (四) 其他驗證基準所定之可用資材,須具有商品生產製造、販賣業之工
      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商品化資材審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商品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其有效期間應達六個月以上。
 (二) 商品成分檢驗報告及報告有效期限,應符合各該商品管理法規,主
      管機關無訂定者,依審認機構認定之。
 (三) 商品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包括廠牌、商品名稱、使用原料種類、
      製造過程、有效成分、有害成分、其他成分、成品性狀、使用方法
      、使用量及注意事項等。另進口商品應併檢附原廠說明書及中文譯
      本。  
 (四) 現場製程資料影本,其應包括原料採購憑證與出入庫紀錄、現場製
      造過程之品質管制紀錄、設施與場地清潔管理紀錄等。
         前項第二款所定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所載檢驗廠牌商品名稱,應與商品登記證明文件所載名稱相符。
 (二) 符合該商品所涉管理法規有關檢驗機構、檢驗項目及標準規定。
 (三) 其他有機農業可用資材酌情參採國內相關主管機關、審認機構規定
      。


六、商品審認階段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前點第一項所定文件,向審認機構提
      出申請。
 (二) 審認機構受理案件後,應辦理書面審查確認文件符合規定。其中進
      口資材之原廠說明書及說明書中文譯本,應與該商品於申請肥料登
      記證、農藥許可證或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等案件所檢附者相同,以
      鑑別其有效性。
 (三) 審認機構指派稽核員執行製程稽核並紀錄,並得現場採樣送驗,確
      保商品符合規定。
 (四) 審認機構邀集委員召開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就申請案件作出審認
      決定及紀錄。
 (五) 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審認機構核予有機
      資審字號,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辦理後續商品包裝變更確認及網路
      公開品牌事宜。
 (六) 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不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但得予改正者,審認
      機構應敘明理由及待改正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完成
      補正。必要時,得就申請人之補正資料再送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審
      認。
 (七) 申請案件經審認結果不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或經通知補正後,無
      正當理由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結果仍未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由
      審認機構將審認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結案。
        前項第四款所定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其委員由審認機構遴聘本
    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產業團體、有機農產品驗
    證機構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組成。召開審認暨諮詢委員會議,
    其出席委員應達當次會議函邀委員總數半數以上。必要時,得邀請有
    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列席表示意見。


七、網路公開品牌階段作業程序如下: 
 (一) 資材業者接獲審認機構核予有機資審字號通知後,依各該商品相關
      法規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商品包裝標示,加註「有機農業適
      用」及「有機資審字第○○○號」等文字。
 (二) 資材業者檢附依各該商品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商品
      包裝標示之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變更後商品包袋樣本,向審認機構
      申請品牌上網公開。
 (三) 審認機構經審查其包裝標示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公開於審認機
      構網站及本署網站。


八、商品化資材經審認機構依前點規定於網站公開屆滿一年後,資材業者
    應每年將該資材抽樣送驗,並將檢驗報告送審認機構備查。
        前項所定檢驗報告,準用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九、依本要點遴選之商品化資材,本署得委託審認機構不定期至資材業者
    之製造、包裝、倉儲等場所進行查核,必要時得併予抽樣檢驗,資材
    業者不得拒絕。
    審認機構依前項辦理抽樣檢驗,免給付價款。


十、經遴選之商品化資材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停止網路登載,並公開其違
    規情節。必要時,以書面?明不合格理由陳報主管機關:
 (一) 現場製程、包裝標示不符規定。
 (二) 其他業者商品或非屬網路公開品牌混充品牌商品者。
 (三) 網路公開品牌商品混入驗證基準禁用之資材者。
 (四) 經「國產有機質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抽查不合格者,該項資材商品
      停止上網登載。其停止登載期程,同該規範規定辦理。
        經停止於網路登載之商品,得於其違規原因消滅及停止登載期程
    結束後,重新向審認機構申請恢復網路登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