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葱科(Alliaceae)葱屬葱(Allium fistulosum L.)之
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六月至八月。
(二) 檢定材料:
(1) 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所申請之品種如以無性繁殖,應於每年
六月至八月提供具活力、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之檢定品種及對照
品種各五十欉。
(2) 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所申請之品種如以種子繁殖,應於每年
一月或六月提供具活力、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之檢定品種及對照
品種之種子,種子數量不得少於二十公克。發芽率不得低於國家
標準(百分之八十)規定,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進行任
何影響性狀表現之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至少二重複,調查株數至少
五十欉。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或防雨棚環境下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
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
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 栽培管理:依葱慣行栽培方法進行,如因品種表現需要,得依品種說
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五、 試驗期間以一年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
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 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七、性狀調查應依青葱類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 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
施。
十、 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
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