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公告修正「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輔導農
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六點、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第十九點第二項、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七點、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八點、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十七點、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十九點、農
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十六點、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八點及農
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十四點。
公告事項:
一、「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農金字第○九八五○八○二六五號公告在
案,本次配合國內蛋雞總量管理及雞蛋產銷穩定政策,爰修正前開
公告內容,將「新(擴)建蛋雞場」列為「不予核貸項目」。
二、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及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不予核貸項目如附件。
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者。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洋菇、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六、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業。
七、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柳橙及茶等項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二)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九、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一、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二、新(擴)建蛋雞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