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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修正「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 0995080419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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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告修正「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輔導農
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六點、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第十九點第二項、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七點、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八點、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十七點、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十九點、農
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十六點、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八點及農
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十四點。

公告事項:

一、「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農金字第○九八五○八○二六五號公告在
     案,本次配合國內蛋雞總量管理及雞蛋產銷穩定政策,爰修正前開
     公告內容,將「新(擴)建蛋雞場」列為「不予核貸項目」。
二、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及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不予核貸項目如附件。



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者。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洋菇、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六、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業。
七、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柳橙及茶等項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二)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九、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一、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二、新(擴)建蛋雞場。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