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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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一年內再違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91472585號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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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核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一年內再違反」,係指行為
人違反同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自該處
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再違反同一條項規定而言。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