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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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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及站:
一、茶作技術課。
二、製茶技術課。
三、茶葉機械課。
四、產業服務課。
五、行政室。
六、魚池分場。
七、文山分場。
八、臺東分場。
九、凍頂工作站。
十、南投農藥檢驗站。


第 5 條  
茶作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樹遺傳育種。
二、茶樹種原蒐集及利用。
三、茶園栽培管理。
四、茶樹生理研究。
五、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防治技術。
六、茶園土壤肥料。
七、茶園水土保持。
八、茶園氣象環境。
九、茶葉調製用香花作物栽培。
十、其他有關茶作研究事項。


第 6 條  
製茶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葉製造加工技術及製茶品質之控制。
二、茶葉品質之鑑定。
三、茶葉多元化產品之研發。
四、茶葉化學成分之萃取及利用。
五、茶葉精製包裝技術。
六、其他有關製茶技術研究事項。


第 7 條  
茶葉機械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園機械研發及改良。
二、製茶機械研發及改良。
三、茶園灌溉技術研發及改良。
四、其他有關茶葉機械研究事項。


第 8 條  
產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茶業推廣技術研究。
二、茶業產製銷技術訓練。
三、茶業產銷班經營管理輔導。
四、輔導茶區茶葉分級包裝。
五、製作茶業教材及推廣刊物。
六、茶業相關技術問題解答及建構茶業產銷知識管理系統。
七、科技計畫管理與研發成果保護及管理運用。
八、其他有關茶產業服務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魚池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南部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中南部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中南部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中南部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分級包裝及多元化產品研發。
六、其他有關中南部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3 條  
文山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北部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北部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北部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北部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分級包裝及多元化產品研發。
六、其他有關北部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4 條  
臺東分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東部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東部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東部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東部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分級包裝及多元化產品研發。
六、其他有關東部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5 條  
凍頂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凍頂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
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
三、輔導凍頂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
四、凍頂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
五、輔導凍頂茶區各種茶類製造加工技術及分級包裝。
六、其他有關凍頂茶區茶業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第 16 條  
南投農藥檢驗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茶葉農藥殘留之監測及評估。
二、研究農藥在茶葉中之分布、消退及安全評估。
三、研究茶葉農藥殘留之檢驗方法。
四、茶農安全用藥輔導及教育講習。
五、其他有關茶葉農藥殘留之檢測事項。


第 17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