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與應用推
廣,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
揮監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健康優良種苗繁殖及供應、種子品質驗證及量產等技術研發。
二、植物種苗有害生物之診斷、監測及防治技術研發。
三、植物種子調製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四、作物品種改良、品種檢定之技術研發及植物品種權之保護應用。
五、植物種苗生物技術、基因轉殖技術等研發、檢測及應用。
六、植物種苗技術推廣、科技計畫管理保護與種苗產業推動及輔導。
七、其他有關植物種苗試驗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