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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2008年總統農業獎徵選及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0950011189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政策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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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 2008 年總統農業獎(以
    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設置宗旨為:穩定人類糧食供應,促進糧食生產安全;創新農業
    價值體系,增進農業產銷效率;鼓勵農業公共服務,提昇農村生活品
    質;保育生態維護環境,確保永續農業發展。
 

三、本獎獎項分為四類,其名稱及內容如下:
(一)糧食安全獎:對解決世界人口遽增,人類糧食供應不足及食品安全
      問題,積極研發農漁業新科技,具有重大貢獻,有效提昇人類糧食
      供給量與品質者。
(二)農業創新獎:對農漁業技術、經營模式、農漁產品產銷制度、行銷
      通路及物流設施等農漁業價值體系之創新或改革,具有重大突破,
      有效增進農漁產品附加價值與農漁民收益者。
(三)農業服務獎:積極投入國內外農漁業公共服務、農漁村社區營造或
      農漁業發展,有效解決農漁業、農漁民及農漁村問題,具有卓越事
      蹟,提昇農漁家生活水準、促進農漁村發展者。
(四)生態保育獎:對推動國土保安、農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與生態環境保
      育之研究或推廣,具有重大貢獻,使人類農漁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保
      育相輔相成者。
 

四、本獎參選資格如下:
(一)參選農業服務獎及糧食安全獎者如下:
      1.不限國籍之個人。
      2.國內外政府所屬之團隊。
      3.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團體或其所屬團隊。
(二)參選農業創新獎及生態保育獎者如下:
      1.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2.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團隊。
      3.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團體或其所屬團隊。
(三)同年未接受推薦參選本獎其他獎項。
(四)未曾獲頒總統農業獎。
 

五、本獎參選之方式如下:
(一)推薦參選:於公告徵選期間接受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
      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提名參選:
      1.由本會成立提名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
        副主任委員擔任,另委員六人由本會遴聘各獎項領域專業人員與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2.每位提名委員均可推薦各獎項類別之合適參選者,但同一獎項最
        多推薦一位,經提名小組會議確認後提名。
      3.提名委員須協助本會聯繫被提名者,依本要點規定於徵選期限內
        提送參選資料。
 

六、本獎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本會設立初審委員會,由本會相關單位(機關)主管(首長
      )組成,並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就各獎項參選者相關資
      料作初步之資格審查,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複審:
      1.各獎項分別成立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依各獎項屬性
        遴聘專業人士擔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2.各獎項複審委員會應先召開複審預備會議,商議該獎項複審評審
        程序、評分標準、議程及各相關事宜。
      3.各獎項複審委員應就該獎項經初審合格之參選者資料先行閱覽審
        查,並依該獎項複審預備會議商議確定之標準評分後,再召集該
        獎項之複審會議,選出一至三件參選案進入決審。
      4.委員四人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於審查期間辦理國內實地察訪。
(三)決審:
      1.設決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擔任,委員四人由各獎項複審委員會召集人擔任;另委員十
        人由本會遴聘社會各界素孚眾望之社會賢達擔任。
      2.決審委員就各複審委員會所提入選參選者資料先行閱覽審查,並
        個別提出審查意見及推薦順序,交由本會彙整統計後,召開決審
        會議。
      3.決審會議由決審委員會召集人主持,參考推薦順序統計結果,決
        議各獎項得獎者一人(或團體、團隊)或從缺。
 

七、決審委員會決議之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複審及決審委員名單
    併同公告。
 

八、複審及決審委員應秉持當事人迴避原則及保密原則,不得兼任提名委
    員、參選同屆各獎項或為參選者及推薦者之機關或單位主管;得獎名
    單經本會確認公告前,不得透露評選過程及結果,並不得接受請託。
 

九、本獎各獎項獎勵內容如下:
(一)頒給得獎者獎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得獎證書一紙及獎座一座。
(二)公開表揚得獎事蹟,並恭請總統頒獎。
 

十、本獎公告徵選期間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截止。推薦
    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函送本
    會。
    本獎參選表件如附件,相關資料並登載網站供查詢(http://www.coa
    .gov.tw/)。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