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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0980010421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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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
    之公信力與驗證能力,特依據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管理作業要點第四
    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認證機構應依與本會所簽委託契約所載認證作業程序辦理認證或追查
    ,並應於確認產銷履歷驗證機構同時符合本規範要求及其他相關法規
    命令與行政規則等規定要件後,始得通過其認證或追查。
 

三、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區分以下領域實施:
(一)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二)漁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三)畜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四、從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之機構,均應符合附表中產品驗證機構認證
    規範(ISO /IEC Guide 65)及國際認證論壇(IAF) 對其應用之詮
    釋文件的所有要求項目,惟在各要求項目表列之實施年度以前,已提
    出可於實施年度起符合該要求項目之改善計畫,經認證機構認為可行
    者,得視同符合該要求項目。
    已通過認證之驗證機構,於前項各要求項目之實施年度起仍未符合該
    要求項目者,認證機構應於該年度起取消其認證資格。
    第一項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及國際認證論壇對其詮釋文件如有修正
    ,除有特別規定外,於民國一百年之前仍依附表內容實施,於民國一
    百年起依最新修正版本實施。
 

五、從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之機構辦理驗證所需之各項檢驗工作,應由
    經國內認證機構或本會經評鑑程序正式認可其檢驗能力,且組織運作
    符合下列規範之檢驗機構辦理:
(一)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ISO/IEC 17025:2005)
(二)政府法規要求。
    前項國內認證機構或本會應就所認可檢驗機構之檢驗能力公告週知。
    第一項之檢驗工作,可採用標準方法或自訂之檢驗程序,但需對客戶
    提供品質保證。
 

六、從事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稽核人員應為大專以
    上農業(水產、畜牧)相關院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並同時符合下
    列資格:
(一)一般資格(擇一):
      1.國家考試農業(水產、畜牧)相關職系合格。
      2.二年以上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牧產品)有關標準或漁業法規之
        制(訂)定、修正或審定經驗。
   3.二年以上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生產、加工、運銷、檢驗
        或研發經驗。
(二)專業資格(擇一):
      1.取得符合性評鑑之稽核相關訓練證書,並參與農糧產品(漁產品
        、畜產品)驗證之稽核(評鑑)作業經驗達五天以上者(須檢附
        證明文件)。
      2.曾受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領域相關之專業技術、製
        造技術、設施操作或法規等訓練達四十小時以上,並參與農糧產
        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之稽核(評鑑)作業經驗達五天以上
        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