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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大陸農業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100118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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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兩岸農業交流事務,特設
    大陸農業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策劃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政策。
(二)審查兩岸農產貿易與投資事項。
(三)審查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中長期、年度計畫。
(四)審查其他與兩岸農業有關之重大案件。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另置委員十四至十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企劃處處長。
(三)畜牧處處長。
(四)輔導處處長。
(五)國際處處長。
(六)科技處處長。
(七)農田水利處處長。
(八)政風室主任。
(九)農糧署署長。
(十)漁業署署長。
(十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十二)林務局局長。
(十三)水土保持局局長。
(十四)農業金融局局長。
(十五)主任委員指定或聘請之人員。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企劃處經濟研究科統籌辦理,各業務單位處理大陸
    事務人員兼辦之。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依行政程序分行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