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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90030623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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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臺灣省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
    稱各會) 辦理年度事業決算之編製,訂定本要點。

 
二、各會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核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會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
    。
    總說明內應詳細列舉說明工作計畫實施績效、收支餘絀情形、餘絀撥
    補實況、現金流量結果、資產負債情況、財務分析及其他重要資料等
    。

 
四、各會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依本要點「附錄
    」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由會長及主辦主
    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經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次年三月底前送達農委
    會。

 
五、決算書表以使用再生紙印製為原則,所有文字數字,均由左至右書寫
    ,採兩面印刷方式編印,封面用淡綠色一五○磅紋銅版紙,書表尺寸
    長二一公分,橫寬二九‧七公分 (即 A4 格式) ,書脊加印「○○農
    田水利會○○年度事業決算」。

 
六、各會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
    ,於次年二月底前送達農委會,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七、各會本年度決算賸餘撥補及短絀填補,應依核定預算及「農田水利會
    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八、各會已收得之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補
    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毋須退還者,均應於年
    度內收回。

 
九、各會本年度預算之執行,應請切實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
    點」規定辦理。
    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切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規定辦理。

 
十、各項已收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辦理,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其已收因故未於上項規定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一月十日前解繳,
    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

 
十一、會計年度終了,各項已發生權責尚未收得之收入(包括經常門及資
      本門),應分經常門與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敘明理由
      並檢附證明文件,於一月二十日前送達主計室彙核編製「年度預算
      保留統計表」,經簽准後,始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數,並轉入
      下年度繼續執行。

 
十二、保證金、保管 (證) 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應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查明清理,不得久懸,有未及清理者,應訂明
      清理時限。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
      者,應儘速依規定退還補助或委託機關,不得移用。

 
十三、各項預付款、墊付款,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必須留待繼續清理
      者外,均應訂定沖轉或收回時限。

 
十四、自行保管支用之週轉金餘額,應於一月十日前辦理收回。會計年度
      終了前,已在週轉金項下支付之款項,應於一月二十日前辦理轉帳
      。

 
十五、收回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支付之款項 (含以前年度保留款於本年度支
      付者) ,或收回以前年度預付之保留款項,應於一月十日前解繳,
      辦理沖回。

 
十六、以前年度應收款及應付款,於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
      可於辦理決算時列為減免數處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繼續收付
      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年度內列入適當預算科目。


十七、各項支出(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
      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無論本年度或以前,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會應於一月十
      日截止支付。屆期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之各項支
      出應分經常門及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附
      契約或證明文件,於一月二十日前送達主計室彙核編製年度預算保
      留統計表,經簽准後,始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數,並轉入下年
      度繼續執行。

 
十八、工程採購經依契約辦理分期估驗完竣所付之款項,可以實付數列帳
      ,無須辦理保留。如係購料發包者,其已購之材料 (如鋼筋、水泥
      等) ,應依實際使用數及有關合法憑證列支,亦無須辦理保留。

 
十九、徵收或價購土地 (含地上物) 所需補償費,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
      規定提存,並檢附提存憑證支列者,不必辦理保留。

 
二十、保留經費 (含以前年度保留之延長) 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
      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
      行暫付,如申請之保留 (包括保留之延長) 案件未核准,或僅部分
      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二十一、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經費,應依個案核定期限辦理清結,如確
        需延長使用者,應詳述理由經簽准,始得辦理保留期限之延長。

 
二十二、各會在不違背本要點規定下,得自行訂定決算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三、(刪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