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職員升遷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30082437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提升農田水利會職員士氣與業務績效,健全職員升遷考核制度,以
    公開、公平、公正拔擢及培育人才,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升遷,指升任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之農
    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所定較高職級之職務。

 
三、農田水利會辦理升遷考核應與考試、學歷、訓練進修、年資、研究發
    展及考核獎懲等項目配合運用,並依此項目訂定標準,拔擢人才,其
    升遷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積分相同時,曾受與擬升任職務性質相同
    之訓練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予優先升任。

 
四、農田水利會應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設置人事評
    議委員會辦理升遷考核事宜。
 

五、人事評議委員會對升遷考核之職掌如下:
   (一)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格之審查。
   (二)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三)升遷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會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農田水利會應經升遷考核之職缺,如因業務需要外補人員時,其資格
    條件應優於本會具有該出缺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之次一層級職務人員為
    原則,並應提人事評議委員會審查。

 
七、農田水利會人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參加升遷考核:
   (一)任現職未滿一年者。
   (二)最近一年考(成)績列丙等者。
   (三)最近一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四)最近三年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五)經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期間者。
   (六)經核准留職停薪者。

 
八、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組室主管等職缺之升遷,得不受本
    要點規定之限制。

 
九、農田水利會辦理升遷考核時,應由人事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主管先依照
    附表規定予以評分,再提人事評議委員會審查,其中綜合考評由會長
    評分。

 
十、農田水利會人事評議委員應就本要點所訂參加升遷考核人員各項評分
    ,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再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會長圈定升補之。

 
十一、農田水利會辦理升遷考核人員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不得循私舞弊及有
      遺漏舛誤情事,如有違反,視其情節議處。

 
十二、(刪除)


十三、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公務人員升遷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