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妥善管理本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所屬灌溉
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設置農地重劃區經費專戶,以管理、維
護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之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戶,指已辦理農地重劃區內登記為國有並由農田水利事
業作業基金管理之水路用地,因變更用途,不再作水路使用,其活化
收益所得之價款,儲存於管理處設立之金融機構帳戶,並依農地重劃
區水路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別列帳。
三、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地重劃區田間輸配水路及水利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二)農地重劃區水路更新、改善、災害搶修及修復工程之費用。
(三)農地重劃區水路更新、改善、災害搶修及修復之工程所需用地費
及地上物補償費用。
(四)農地重劃區水路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圖簿面積不符
需發給差額地價補償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當地管
理處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設專戶專款專用。
四、管理處應每年十月底前將次年度專戶動支計畫報農水署核准。前一年
度執行成果亦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農水署備查,並副知內政部及相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六月底前得提出與前點用途有關之次一年
度工作項目及優先順序,函送當地管理處,並由管理處就其所提工作
項目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協商辦理。
五、專戶之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均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
辦法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