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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農地重劃區經費專戶設置運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字第111603832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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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妥善管理本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所屬灌溉
    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設置農地重劃區經費專戶,以管理、維
    護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之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戶,指已辦理農地重劃區內登記為國有並由農田水利事
    業作業基金管理之水路用地,因變更用途,不再作水路使用,其活化
    收益所得之價款,儲存於管理處設立之金融機構帳戶,並依農地重劃
    區水路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別列帳。


三、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地重劃區田間輸配水路及水利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二)農地重劃區水路更新、改善、災害搶修及修復工程之費用。
  (三)農地重劃區水路更新、改善、災害搶修及修復之工程所需用地費
        及地上物補償費用。
  (四)農地重劃區水路用地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圖簿面積不符
        需發給差額地價補償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當地管
        理處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設專戶專款專用。


四、管理處應每年十月底前將次年度專戶動支計畫報農水署核准。前一年
    度執行成果亦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農水署備查,並副知內政部及相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六月底前得提出與前點用途有關之次一年
    度工作項目及優先順序,函送當地管理處,並由管理處就其所提工作
    項目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協商辦理。


五、專戶之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均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
    辦法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