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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30030041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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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
    受益情形變更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情形變更時,應由關係人檢同
    證明文件向水利會提出申請,水利會接到關係人申請書時,應即登記
    收件日期、編號、查對灌溉地籍資料並派員實地勘查核定,並將核定
    結果填發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三、前點關係人未辦理申請時,得由水利會查明事實逕行處理並通知關係
    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申請複查,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
    同意,通知書無法送達關係人時,得由水利會在該屬工作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所稱之關係人如下:
    (一) 公有耕地: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 私人耕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 出租耕地: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 放領耕地:承領人。
    上列之關係人,如係法人時,為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如係未成年者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五、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處理原則如下:
    (一) 下列土地應編為灌溉地:
         凡非灌溉地或暫停灌溉地經整地或水利設施改善後可享受灌溉
         或排水之利益者,均應編為灌溉地。
    (二) 下列土地得編為暫停灌溉地:
         1.偏高地:耕地經填高及農地重劃區未經整地耕作並無引水灌
           溉者。
         2.流失、沖積地:遭遇天災地變、耕地被洪水沖積形成高地或
           流失,短時期未能復耕引水灌溉者。
         3.隔絕地:灌溉排水系統,因遭遇破壞或阻礙,致耕地不能灌
           溉或排水不良者。
         4.其他:堆置場、晒物場或因特殊事故,短期內無法享受灌溉
           、排水利益之耕地。
    (三) 下列用途之土地,應劃編為非灌溉地:
         1.建地:興建房屋、祠廟、工廠及其他建築物或供為庭院、運
           動場者。
         2.雜項地:市場、屠宰場、停車場、墓地、污穢物地、公用廁
           所等公共設施及附屬地、窯業工廠、公共水井及附屬地等。
         3.特定地:耕地經政府核准編為工業區、都市計畫區 (不包括
           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 或徵用為軍事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等
           用途而無耕種者。
         4.其他:耕地被利用為灌溉、排水路、堤防、道路、鐵路、農
           路、防風林等用地者。
    (四) 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編定為農業用地者,應由關係人於申請時
         檢具有關機關核准變更使用之文件。但無法檢具證明文件者應
         編為暫停灌溉地處理。

 
六、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經變更後,其應徵收或免除之
    會費、工程費,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之處理,水利會得視需要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查定作業。

 
八、本要點所規定相關書表格式及填表說明範例如附件一至附件七。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