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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9008319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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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聯
    合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政府實施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中央補助農田水
      利會新臺幣(以下同)三億元計畫收回墊款。
 (二) 臺灣省政府為協助繳存本基金較少,財務欠佳之農田水利會工程建
      設、貸款之需要,出資七千五百萬元。


三、本基金之管理事項,由本會設置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管理會)辦理。
  前項管理會之組織設置要點,由本會定之。


四、本基金經管理會決議解散時,其本息應歸屬本會。


五、本基金之年度管理運用收支情形及業務報告,管理會應於次年四月十
    五日前函報本會備查。


六、本基金管理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存款利息開支。


七、本基金年度預算由管理會編列,並報請本會核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