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聯
合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政府實施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中央補助農田水
利會新臺幣(以下同)三億元計畫收回墊款。
(二) 臺灣省政府為協助繳存本基金較少,財務欠佳之農田水利會工程建
設、貸款之需要,出資七千五百萬元。
三、本基金之管理事項,由本會設置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管理會)辦理。
前項管理會之組織設置要點,由本會定之。
四、本基金經管理會決議解散時,其本息應歸屬本會。
五、本基金之年度管理運用收支情形及業務報告,管理會應於次年四月十
五日前函報本會備查。
六、本基金管理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存款利息開支。
七、本基金年度預算由管理會編列,並報請本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