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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端正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風氣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50030089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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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端正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風氣,防範以非法之行為妨害
    選舉,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主管機關得於選舉期間,邀請各相關機關代表共同參與,成立檢肅選
    舉風氣小組,負責協調相關機關執行端正選風等事宜。


三、農田水利會選舉,會員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
      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 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三) 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
      選或為一定之競選動者。
 (四) 以候選人身分,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
      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五)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
      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


四、農田水利會員工有幫助會員為前點各款之一之行為者,農田水利會應
    予以懲處。


五、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或監選人員,如有妨害選舉或有營私舞弊情事者,
    應依有關法令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水利會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六、農田水利會應設置專線電話或專用信箱,接受有關賄選及以強暴、脅
    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
    使選舉權之檢舉案件,經認有刑法妨害公務罪、妨害秩序罪及妨害自
    由罪之嫌者,應即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告發。
    農田水利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彙報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


七、農田水利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得編列預算製作宣導短片、海報、摺
    頁等,加強反賄選、反暴力之宣導。


八、農田水利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端正選風相關事項成效優良者,
    其相關承辦人員應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