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藥對水生物毒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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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物毒│淡水魚類急毒性 LC50 (96hr)│淡水無脊椎生物急│
│ │ │毒性 EC50 (48hr│
│性分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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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 │<= 1 mg/l │<= 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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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毒Ⅱ│> 1~<=10mg/l │> 1~<=10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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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毒Ⅲ │> 10~<=100 mg/l │> 10~<=10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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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毒Ⅳ │> 100 mg/l │>10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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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淡水魚類:以虹鱒(Rainbow trout ),藍鰓(Bluegill)│
│ 或鯉魚(carp)為主。 │
│ │
│淡水無脊椎生物:以 Daphnidae 科之水蚤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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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藥對水生物毒性之審核及管理規定
(一)農藥對水生物毒性屬劇毒者及中等毒者,標示應加註「魚毒警告標
誌」。
(二)農藥符合下列條件者,不接受登記使用於水生作物及空中施藥。如
登記使用於其它作物者,標示應加註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
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1.對水生物毒性屬劇毒者。
2.對水生物毒性屬中等毒性者,且其具生物蓄積性或具水中持續性
者。(Kow>=1000 或 BCF>100 或水中溶解度 <0.5mg/l 或水中
半生期 >4 天者)
3.對水生物毒性屬輕毒者,且其具生物蓄積性及水中持續性者。(
Kow>=1000 且水中半生期 >4 天且水中溶解度 <0.5mg/l 者)
(三)上述農藥如提供水生物生活周期試驗(Fish or aquatic inverte-
brate life cycle study)及水生物蓄積性試驗(aquatic organ-
ism accumulation study)等報告,證實在實際使用時不會造成水
生物危害者,另以個案處理。
註:水生作物包括水稻、芋頭、茭白筍、蓮藕、水蕹菜、菱角及荸薺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