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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社團活動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漁人字第0911360172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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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倡導員工正當休閒活
    動,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社團之成立,需經一人發起,十五人連署,並至少有社員二十人,始
    可簽報本署核准成立。


三、各社團年度經費之補助(限事先簽准成立之社團);每位同仁參加社
    團數目,最多以二種為限。本署補助每一社團之社員每人一年二百元
    ,最高以補助四百元為限;所需經費不足部分,請參加同仁自理。


四、各社團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活動計畫,並在該年度結束前
    提出活動成果報告,以備查考。


五、各社團補助經費控管,由會計室負責。各項經費支用單據憑證,應按
    月報銷,不得積壓。如有虛報不實等情事,各社團負責人應負全責。


六、各社團之教練費、授課費、場租費、聘請專家學者演講費、設備購置
    費,由各社團自行編列;如不敷支應時,應由該社社員自行負擔。


七、各社團參加署外正式比賽並須製作服裝者,須簽陳奉准後方可辦理;
    友誼賽不得佔用上班時間,所需經費由各社團支應。正式比賽在市外
    (三十公里以上)舉辦者,以出差方式報銷。


八、本署位於南部之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含南部辦公室)之社團活動,準
    照本要點自行籌組辦理。


九、本要點經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