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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金一字第0975060104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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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農業金融施政
    計畫研提效率與確保計畫執行成效,特設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績效評估
    查證委員會(以下簡稱績評會)。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金融施政計畫之範圍,涵蓋本局農業金融業務計畫及
    農業發展基金(農業貸款計畫)等項下之重要農業金融相關計畫。


三、績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農業金融業務計畫之策劃、推動、管理及績效評估業務。
(二)督導及決定計畫查證及選項工作。
(三)檢討前期計畫查證結果及其處理情形。
(四)檢討審計部對計畫審核通知事項及其處理情形。
(五)提供年度先期作業審查之具體意見。
(六)綜合處理其他與農業金融施政計畫相關之問題及改進事項。


四、績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並置委員五至七
    人,由本局各單位主管擔任。


五、績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第一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委員會之幕僚業務。


六、績評會工作人員,由本局第一組派兼。


七、績評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代理之。
    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績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局計畫負責人及有關單位代表或專家列席。


九、績評會得視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計畫規劃、審查及考評工作,並依
    規定由本局酌致酬勞費、出席費或差旅費。


十、績評會之計畫評估查證結果應簽報局長核定。


十一、績評會之經費由本局第一組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