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農村發展及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為辦理集水區優先治理重點區域之水土保持規劃、保育及治
理工作,落實計畫之提報與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報方式如下:
(一)各分署提報轄區內需分年分期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二)由本署組成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審查或個案簽准需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三)經審查或個案簽准列為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由分署辦理規劃,
並研提保育治理實施計畫。
三、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應依本署訂定之格式(如附件一)製作。
四、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期程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
需要提報修正計畫。但屬未改變計畫原則者,由分署逕行調整後報本
署備查。
六、實施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
1.由分署進行初審,並填具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檢核表(附件
二)。
2.分署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
員參與審查。
(二)複審:由本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七、實施計畫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
定稿本八份,逕送本署核定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