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1658號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規格詳附圖一。


二、牌面應固定於安全圍籬或牌柱,牌柱應使用管徑 80mm(3in),厚度 
    3mm 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或以固定架用(5 cmx5 cm)厚度 0.5cm 
    以上製作,規格詳附圖二。


三、牌面用綠色底色,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同業公會色樣第 6  號。


四、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寬採 1.0cm  白色線條,內框寬採 0.5cm  白
    色線條。


五、施工標示牌應設置於工地明顯位置,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
    及危害安全。


六、施工標示牌應經常巡視及保養,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維
    護處理。


七、施工標示牌應於開工前豎立,並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
    內自行拆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