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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漁秘字第1121354171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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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採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署採購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但受本署補助或本署與他機關合辦,非由本署主辦者,不適用之。

二、請購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以下之採購,原則得以請購單方式
  申請,列明所需之名稱、規格、用途、單位、數量、經費來源等,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送會秘書室、主計
  室辦理,且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第十四條不得分批採購之規
  定。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請購單方式申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之案件,依下列金額
  分層決行:
(一)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請購單位經主管核可後,送會秘書室、主計室
   ,並由秘書室事務科長決行後,洽廠商辦理。
(二)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請購單位經主管核可
   後,送會秘書室、主計室,由秘書室主任決行後,洽廠商採購。
(三)請購單位申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原則佐附報價資料,
   以利秘書室、主計室憑辦,如未佐附應敘明原由。
  請購項目有業務需求或因情況特殊,請購單位得以公文簽准方式辦理
  ;涉及一定履約或保固過程,而非以現成工程、財物或勞務供應者,
  以簽訂契約辦理為原則。

三、為達成環境保護及綠色採購執行效益,請購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
  十六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項目之環保標章產品,
  以及具有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等環境保護產品。
  各請購單位之採購需求,凡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已簽訂契約且在履
  約期間內之財物或勞務,得優先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
  約訂購。

四、請購單位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採購案件,應先行提供
  相關之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契約書草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
  標廠商聲明書、授權書、其他文件【需求或規格書、徵求文件、評選
  須知、權責分工表及其他補充資料】),並應以各類法規主管機關修
  訂之最新版範本製作為原則,會簽秘書室、主計室及政風室審查後,
  簽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涉及資訊採購則應會辦資訊權責
  單位,辦理契約變更者亦同。
  巨額採購案件,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
  定」規定,簽經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工程採購案件,涉及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應依「公共工程開工要件
  注意事項」規定,簽經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各類採購案件,涉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作業。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其採購金額達到採購協定門檻金額,應於採
  購簽上敘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協定。

五、辦理第一次公告之採購案件,於發生流、廢標時,請購單位於開標時
  ,如無表示須檢討招標文件再行上網公告者,即視為同意以原招標文
  件續行公告,以提升採購時效。
  底價之訂定,請購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編列,並依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送秘書室依同法細則五十三條規定
  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本署主持開標及底價之核定,依本署採購案件分層負責原則辦理:
(一)未達公告金額:
   1.開標主持人:秘書室事務科科長。
   2.底價核定人:秘書室主任。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1.開標主持人:秘書室主任。
   2.底價核定人:主任秘書。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1.開標主持人:主任秘書。
   2.底價核定人:副署長。
(四)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1.開標主持人:主任秘書。
   2.底價核定人:署長。

六、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會、監辦程序及應辦事項:
(一)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件,秘書室應通知請購單位派員會辦
   及主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查核金額以上另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監辦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監辦事宜
   。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監辦單位擬採書面審核監辦時,應經署
   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七、開標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章規定辦理外,各單位
  分工權責如下:
(一)辦理開標、審標、評選(審)時,由請購單位負責規格(包括技術
   性、圖說、投標型錄等)之審查及評選(審)或評分及格審查;秘
   書室負責廠商資格文件之審查;主計室及政風室負責開標、比(議
   )價及決標之程序監辦。
(二)開標後應將開標結果記載於開標紀錄,其他有關開標事項,依政府
   採購法第二章有關招標規定辦理。
(三)評選(審)或評分及格審查案件之結果,由請購單位完成評選(審
   )及審查,會辦秘書室及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通知受評廠
   商。
(四)決標及審標結果,由秘書室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通知各投標
   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五)決標後,與得標廠商訂定之契約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
   1.雙方之立契約人。
   2.採購名稱、案號。
   3.開決標紀錄、投標廠商聲明書、標單及標價明細表、廠商委託代
    理授權書
   4.招標公告、投標須知(經公告程序之採購案件適用)。
   5.評選(審)、審查須知及廠商服務建議書(辦理評選(審)或評
    分及格最低標)之案件適用)。
   6.切結書(工程及技術服務案適用)。
   7.其他契約文件如需求說明書、契約徵求文件、施工規、施工圖說
    及施工階段權責分工表等。
(六)訂約作業除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採購案,由請購單位自行與
   廠商辦理外,其餘由秘書室與廠商辦理,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之收取
   亦同;訂約後由請購單位續行履約管理之責。
(七)其他有關契約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章有關履約管理規定辦理。

八、驗收: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之驗收:由請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
   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之驗收:由請購單位簽請署長或其授權
   人指派適當層級之人員擔任主驗人員,並通知主計室、政風室監驗
   ,秘書室協驗(工程採購應通知設計監造單位協驗),查核金額以
   上之採購案,請購單位應另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並負責會驗及作成
   驗收紀錄。
(三)各驗收人員之分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結算驗收證明書由請購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及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填具之。
(五)電腦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案件之驗收,由請購單位通知資訊權責
   單位會同辦理。
(六)有初驗程序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辦理。
(七)倘個別採購案,另有不同驗收程序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